景德镇市丰硕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市丰硕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222民初689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市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市丰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昌江区迎宾大道北侧中国陶瓷城南京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MA35GW5F6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市昌江区。 原告***与被告***市丰硕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以其与被告***市丰硕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1元,减半收取16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但 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