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03执保1347号
申请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陵县馨博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长月,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陵县欧雅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王德珍,女,1962年8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张长月,男,1965年10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木秀芝,女,1963年8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
申请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403民初1708号民事调解书,于执行前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陵县馨博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陵县欧雅制衣有限公司、***、王德珍、张长月、木秀芝名下银行存款3847729.1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陵县馨博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陵县欧雅制衣有限公司、***、王德珍、张长月、木秀芝名下银行存款3847729.1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