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03民初888号
原告:德州市陵城区神头镇史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临齐街道政府路8号。
主要负责人:***,主任。
被告:陵县馨博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神头镇汉墓群路(神头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德州市陵城区神头镇史家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陵县馨博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德州市陵城区神头镇史家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州市陵城区神头镇史家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