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5民初3269号
原告:成都西科微波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外西谢家祠四威电子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青岛华电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九水东路628号(沙子口街道汉河社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西科微波通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电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西科微波通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华电高压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西科微波通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华电高压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西科微波通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华电高压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西科微波通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赖伟
人民陪审员万郁文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