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汽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与青岛中汽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0民初2755号
原告: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经济开发区九华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5652370642。
法定代表人:郭永旭,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茂龙,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汽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祁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163858001T。
法定代表人:纪爱师,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汽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满冬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