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汽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青岛中汽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孝义一净城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2659号
申请人:青岛中汽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祺阳路**。
被申请人:孝义一净城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中阳楼街道胜溪街与永安路交叉口向西150米锦江环卫。
申请人青岛中汽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孝义一净城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2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孝义一净城环卫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青岛中汽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忠基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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