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汽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青岛中汽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与孝义一净城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2659号之一
原告:青岛中汽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祺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纪爱师,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孝义一净城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中阳楼街道胜溪街与永安路交叉口向西150米锦江环卫。
原告青岛中汽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孝义一净城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中汽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35元,减半收取776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青岛中汽特种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忠基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胡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