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民终4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中汽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爱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腾飞,系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孙明圣,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奥博坦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新,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
法定代表人叶学华,厂长。
委托代理人解洋,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中汽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奥博坦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2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中汽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中汽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毕 威
代理审判员 袁金宏
代理审判员 常 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长明
书 记 员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