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汽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与青岛中汽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8207号
原告:**,女,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俊顶,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汽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163858001T。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爱师,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青岛中汽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闫秋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