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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一局与广饶凯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建一局与广饶凯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27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商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饶凯泽宏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魏洪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金亮,男,汉族。
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饶凯泽宏信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4)广商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向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通知其本案于2015年2月11日13: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纪红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