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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凯泽宏信建筑有限公司与魏孟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饶凯泽宏信建筑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9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523民初1398号
原告:广饶凯泽宏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132号二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伟业,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孙少山,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饶凯泽宏信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广饶凯泽宏信建筑有限公司到庭的委托代理人蒋伟业系实习律师,依法不能独自承办律师业务和出庭,原告广饶凯泽宏信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广饶凯泽宏信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欣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