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驰鹏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驰鹏建筑有限公司、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23执73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驰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西关大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6807446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6874894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的(2018)鲁0523民初4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青岛银行淄博分行营业部852010200254876账户存款80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37×××94账户存款136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账号:31×××02)。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