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390号
原告:山东驰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西关大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680744647。
法定代表人:刘洪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国,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运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0251J。
法定代表人:徐帅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驰鹏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驰鹏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驰鹏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驰鹏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计287元,由原告山东驰鹏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郝东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