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驰鹏建筑有限公司

济阳县骏腾建材租赁中心、山东驰鹏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民初441号
原告:济阳县骏腾建材租赁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仁风镇丰盛街**镇政府院内****。
经营者:刘井杰,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曲阜市。
被告:山东驰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饶县西关大街南侧div>
法定代表人:刘洪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济阳县骏腾建材租赁中心与被告山东驰鹏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济阳县骏腾建材租赁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阳县骏腾建材租赁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琦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