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驰鹏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昌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山东驰鹏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民初605号
原告:山东昌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冶源街道宋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PDM057R。
法定代表人:刘海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莉,山东本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山东本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驰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西关大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680744647。
法定代表人:刘洪新,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昌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驰鹏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经庭下调解,双方已达成了还款意向。原告山东昌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昌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昌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3元,减半收取计2,201.5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山东昌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任金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秀堂
书 记 员 李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