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济宁市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3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811执246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济宁市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阴衍文
审判员***
审判员*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