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市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宁亿通冷弯型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宁亿通冷弯型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04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11民初1568号
原告济宁市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济宁亿通冷弯型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机电工业园李营园区机电二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亿通冷弯型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市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济宁亿通冷弯型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以其自有的位于××房屋(房产证号:房改阜字第××号)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位于××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改阜字第××号))
二、冻结被告济宁亿通冷弯型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