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11执保148号
原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某乙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张某以其自有的位于××房屋(房产证号:房改阜字第××号)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张某位于××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改阜字第××号))
二、冻结被告某乙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