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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宁亿通冷弯型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11执保148号 原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某乙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张某以其自有的位于××房屋(房产证号:房改阜字第××号)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张某位于××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改阜字第××号)) 二、冻结被告某乙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