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1民初4951号
原告:烟台渤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龙口开发区环海路水产批发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552207026R。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臻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臻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山东泰润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岳程办事处北邻菏泽市金信票证印务有限公司办公楼东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307267252F。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烟台渤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润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烟台渤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渤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渤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烟台渤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财产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烟台渤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