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铸垒建筑有限公司

济阳县骏腾建材租赁中心、山东铸垒建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民初1375号
原告:济阳县骏腾建材租赁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仁风镇丰盛街97号镇政府院内3排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25MA3NEBQC36。
经营者:刘井杰,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铸垒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民安路贵和苑综合楼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68074288A。
法定代表人:李景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阳县骏腾建材租赁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7元,减半收取1588.5元,由原告济阳县骏腾建材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  许琦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