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执37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乐能光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北官渡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旻,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仵楼镇南元村
法定代表人高社扣。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苏州市乐能光伏有限公司与***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06民初90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确认结欠苏州市乐能光伏有限公司货款本金、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合计1570772.8元。上述款项,由***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前支付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逾期利息100000元、本金450000元、律师费25000元,于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货款本金55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货款本金445772.8元及利息(以结欠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任有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苏州市乐能光伏有限公司可按1570772.8元中未付部分及自2020年4月1日起以结欠货款本金1445772.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对***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合计16765元,由***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因***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乐能光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587537.8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8275元。
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9月21日,本院通过中国邮政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材料,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到庭申报财产,但邮件被退回,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
2.执行期间,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等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被执行人***在农业银行的账户,本院在审理中已保全冻结(冻结期限于2020年10月30日到期),仅冻结到5716.04元,本院在执行中另冻结两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于2021年10月31日到期),上述账户内扣划到的款项还不足以支付执行费,无余款可供申请执行人受偿。除此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9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并委托两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均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4.2020年9月,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两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省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多个案件,至今未执行到位。
5.执行中,两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财产,经本院多方调查,也无法联系到两被执行人。
6.2020年12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社扣、***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综上,本案本次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执行进程告知书、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已扣划到的零星款项已支付执行费,除此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跃辉
审判员 陈建军
审判员 王长栋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徐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