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执378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乐能光伏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东波,职务。
被执行人盱眙益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吴。
***,男1972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盱城街道。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盱眙益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06民初397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盱眙益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盱眙益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5426.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长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