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乐能光伏有限公司

苏州度辰新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度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乐能光伏与苏州市乐能光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6民初3408号
原告:苏州度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夷陵山街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乐能光伏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北官渡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度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乐能光伏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苏州度辰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度辰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3元,减半收取计4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