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海天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海天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笃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833号
原告天津市津海天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笃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津海天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笃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天津市津海天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蕾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