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7692号
原告:铜川茗露青企业管理中心,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绿航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铜川茗露青企业管理中心诉被告陕西绿航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铜川茗露青企业管理中心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川茗露青企业管理中心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川茗露青企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7元(已减半),由原告铜川茗露青企业管理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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