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众德同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海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雁执字第00858-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众德同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海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尚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众德同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海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海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众德同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经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慈恩东路分理处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里村支行开设有银行账户,因余额不足,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嗣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70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829元。经申请执行人陕西众德同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确认上述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5)雁执字第00858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对被执行人西安海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慈恩东路分理处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里村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本院(2015)雁执字第00858号案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宇润
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
代理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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