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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省黔装饰有限公司

遵义省黔装饰有限公司、贵州省亿和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23财保30号
申请人:遵义省黔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绥阳县洋川镇金城路诗乡世纪城5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文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绥阳县洋川镇幸福大道新天地售楼中心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遵义省黔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阳县支行账户52×××55中的存款393474.00元,担保人**提供自己所有的位于绥阳县洋川镇诗乡路的住房一套(遵房权证绥阳县字第××)为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遵义省黔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和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绥阳县新天地一期项目样板间工程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申请人遵义省黔装饰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将工程装修完工。2019年1月29日,双方签订《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确认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640000.00元,申请人优惠被申请人190000.00元,被申请人只需支付450000.00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000.00元后,余款250000.00元限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未按约支付的,则由被申请人按照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按每月两分计算利息至归还之日止;违反协议约定的,则需支付违约金100000.00元;申请人缴纳的保全费用3474元,被申请人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000.00元,并向申请人出具了尚欠253474.00元的欠条一张。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阳县支行账户52×××55中的存款39347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担保人**所有的位于绥阳县洋川镇诗乡路的住房一套(遵房权证绥阳县字第××)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487.00元,由申请人遵义省黔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
法官助理**
书记员冯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