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民初30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708-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遵义省黔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金承路诗乡世纪城5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省黔装饰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因需补充证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涂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