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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省黔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遵义省黔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黔0323民督412号
申请人:***,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红旗中路10号,身份证号码:5221231989××××××××。
被申请人:遵义省黔装饰有限公司,地址:绥阳县洋川镇金承路诗乡世纪城五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6年8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装饰合同,双方约定了装修款支付方式及装修款返还条款,由被申请人按月返还总金额105859元。2020年1月起被申请人未按期返还装修款共计5个月,总金额为2500元,申请人多次要求其支付无果,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请求被申请人返还装修款25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遵义省黔装饰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装修款2500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遵义省黔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足
书记员*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