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23财保3号
申请人:遵义省黔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金承路诗乡世纪城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07200068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幸福大道(新天地售楼中心二、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30886350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遵义省黔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阳支行的账户52×××55内存款590,914.60元。申请人遵义省黔装饰有限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所有的位于绥阳县洋川镇解放北路的商业用房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遵义省黔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后申请人遵义省黔装饰有限公司认为被申请人未依合同履行装修款而发生纠纷。申请人遵义省黔装饰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财产,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阳县支行账户52×××55内存款590,914.6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遵义省黔装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绥阳县洋川镇解放北路的1幢4-5号商业用房一套(房产证号为:遵房权证绥阳县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474.00元,由申请人遵义省黔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覃进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