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曾国庆、四川中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7民终4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0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国庆,男,汉族,1975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
原审被告:四川中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1XLXB6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曾国庆、原审被告四川中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8)川1722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后,没有在规定期限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洁
审判员谭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