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万源市德成建材经营部与四川中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前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781财保70号
申请人:万源市德成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万源市。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中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提督街58号22楼J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
申请人万源市德成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四川中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万源市德成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四川省万源市丝罗乡人民政府财政所应收的邓徐坝村村道公路工程款23万元。担保人***以其所有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为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四川省万源市丝罗乡人民政府财政所应收的邓徐坝村村道公路工程款23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万源市德成建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跃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