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502执1929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誉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环渚乡常溪村;。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laxx_larq#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誉丰建设有限公司在(2017)浙0502执192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誉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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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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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