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誉丰建设有限公司

湖州得盛印染有限公司、浙江誉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503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得盛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超镇。

法定代表人:姜登艳。

被执行人:浙江誉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环渚乡常溪村。

法定代表人:范卫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得盛印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誉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州得盛印染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本院其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执行款663120元,申请执行人湖州得盛印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至此,(2021)浙0503执114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