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民初1490号
原告:浙江誉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环渚乡常溪村。
法定代表人:范卫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锋,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法金。
被告:浙江旭派**能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外溪路569号。
法定代表人:耿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芳,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誉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旭派**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誉丰建设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誉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誉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