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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02执11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誉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环渚乡常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范卫中。
被执行人: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环渚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姚建国。
申请执行人浙江誉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02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誉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浙江誉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834492元,支付违约金4540045.18元(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0日,次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483449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39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已冻结,无大额存款可供执行,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存放于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环渚工业园区福莱福路1号的机器设备均已查封,统一由(2022)浙0502执950号案件处置。截至2022年3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已对被执行人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建国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誉丰建设有限公司。
综上,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规定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502执11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辉
审判员徐锋
审判员王振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钱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