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2民初1889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女,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州市吴兴区致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誉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环渚乡常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794390417G。
法定代表人:**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联峰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福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20067254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誉丰建设有限公司、湖州联峰棉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誉丰建设有限公司、湖州联峰棉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誉丰建设有限公司、湖州联峰棉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