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91破申5号
申请人:浙江誉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环渚乡常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794390417G。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南太湖水上运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半岛领邸47幢梅洲路11,13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9702700X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誉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南太湖水上运动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收到申请人浙江誉丰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后依法通知被申请人浙江南太湖水上运动发展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0日,申请人浙江誉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南太湖水上运动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誉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南太湖水上运动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