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22民初249号
原告:郑州思田科贸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李彦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国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甜甜,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任成群,董事长。
原告郑州思田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思田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6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姚新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柳青
书 记 员 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