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思田科贸有限公司

郑州思田科贸有限公司与梁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105民初13226号
原告郑州思田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74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迅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坤,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原告郑州思田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0400元,并支付自欠款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原告提交的销售单显示:2017年9月27日,被告购买原告200万红外球机DH-SD-59D220S-GN四台,单价2600元,总计10400元。该销售单经被告签字确认,并在下方显示“12月22日转工行1400,*”字样。
2014年1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主要载明:今欠思***货款10400元整。
被告欠原告货款10400元,有欠条及销售单在卷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扣除销售单显示被告已支付的1400元,剩余9000元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原告过高诉讼请求部分不予支持。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州思田科贸有限公司货款9000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思田科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郑州思田科贸有限公司负担7.5元,被告梁坤负担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潘瑞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