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诚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博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重庆诚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7民初19309号
原告:重庆博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39号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644083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诚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桥路3-4号6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6245905P。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博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重庆诚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
原告重庆博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三维动画制作合同》于2017年7月25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支付中期款16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2日,原被告签订《三维动画制作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制作三维动画展示片;原告将该影片制作完成第一版并交给被告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中期款16000元;若被告违反合同条款,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及时将该影片的第一版交给被告,但被告未按约支付中期款。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函告被告解除合同,被告于2017年7月25日收到该通知后,未提出异议。
被告重庆诚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状中辩称,原告制作的视频不符合合同约定;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在45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影片;原告未将影片的著作权移交给被告。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于2017年4月12日签订的《三维动画制作合同》,主要约定:1.原告为被告制作三维动画展示片,片长5分钟;2.合同总价为40000元,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预付款12000元后再开始影片的制作,原告将该影片制作完成第一版并交给被告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中期款16000元,余款12000元在原告制作完成该影片并交给被告时付清;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提供给原告的所有资料,原告均应保密,项目执行完毕后,原告应将全部源文件移交给被告,原告不得在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发布与本项目有关的信息;4.若被告违反合同条款,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三维动画制作合同》约定原告承揽制作三维动画影片。本案诉争涉及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由有知识产权纠纷审理权限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曾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