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法民初字第10281号
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天辰大街389号,组织机构代码:74241364-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3月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重庆诚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桥路3-8号2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562459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诚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