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成涂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8135苏州苏科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天成涂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民初8135号
原告:苏州苏科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望江路32号5幢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34642496XR。
法定代表人:缪晓瑾。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天成涂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641602316。
法定代表人:张辉。
原告苏州苏科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天成涂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天成涂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苏科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8元,由原告苏州苏科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福禄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费美娟
书 记 员 杨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