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成涂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天成涂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安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2328执1053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天成涂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641602316。
法定代表人:张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延志,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安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龙广镇环城南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3373326927。
法定代表人:刘米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天成涂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安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安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限其履行本院(2018)黔2328民初20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苏州天成涂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700000元。但被执行人贵州安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未向我院报告财产,也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贵州安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贵州安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投资公司即高通盛融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诈骗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立案侦查,公司银行账户及资产已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冻结,该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所欠申请执行人款项暂时不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贵州安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及其投资公司即高通盛融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米娜限制了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苏州天成涂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并与其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 军
审判员 张国军
审判员 王国政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