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成涂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盐城市益铭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嵩县瑞洛安装有限公司、苏州天成涂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11384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盐城市益铭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江苏明珠世贸商城**116(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生,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代理上述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潜,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共同代理上述二原告。
被告:嵩县瑞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嵩县县城伊东新区金山水岸花园******房
法定代表人:许红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智慧,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天成涂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金陵东路**v>
法定代表人:张辉。
第三人:雷希忠,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原告**、盐城市益铭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嵩县瑞洛安装有限公司、苏州天成涂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雷希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益铭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益铭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嵩县瑞洛安装有限公司、苏州天成涂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雷希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35元,由原告**、盐城市益铭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柳蓓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颖佳
书 记 员 戴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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