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1民初2965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智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机场口社区长沙黄花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监管平台大楼四楼415、420号Y0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智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作出处分权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0元,减半收取2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唐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