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4民初1501号
原告:***,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获嘉县鑫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被告:*实诚,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学,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
被告:林州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温莎王朝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学,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
原告***诉被告***、*实诚、林州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4元,减半收取16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