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526财保14号之一
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环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2021)川1526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中环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为2230××××2189的存款限额冻结600000.00元;中环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支行账号为5105××××0469的存款限额冻结600000.00元;中环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815××××7751的存款限额冻结600000.00元;中环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宜宾市商业银行账号为2330××××5442的存款限额冻结600000.00元;中环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分行账号为1061××××3826的存款限额冻结600000.00元;中环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账号为1061××××1503的存款限额冻结600000.00元;中环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账号为0200××××0432的存款限额冻结600000.00元。现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申请,中环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账号更正为0200××××0432。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作出(2021)川1526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中的第七项裁定;
二、对被申请人中环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账号为0200××××0432的存款限额冻结6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
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孟驰
书记员 袁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