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6执941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白岩村四社28幢。
法定代表人:何汶静。
被执行人:中环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学府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周婕凤。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6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环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被执行人中环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本金482192.5元、违约金33379.14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1月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中环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划拨被执行人中环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5105××××0469的存款511588.72元,并于2021年11月15日将标的款504455.72元转至申请人账户,7113元执行费已转入法院账户,现申请人称正在和被执行人协商之中,向本院书面申请中止对被申请人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6执94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学军
审判员 宋富斌
审判员 李建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