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1521执2158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勇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2A6AC2E,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环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083391077E,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
法定代表人:***。
宜宾勇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环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川1521民初75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环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宜宾勇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1.被执行人中环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宜宾勇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偿还未付货款1143725元及利息60000元;2.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本案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宜宾勇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环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当先行中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521民初75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后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